4/18 失物招領

<失物招領辦法>

1. 失物將於花蓮文創園區官網公告招領,招領期限為公告後6個月內,如逾期無人認領,將依民法第803-807條規定辦理。
2. 拾得物屬易腐壞性質,當日園區服務中心閉館前無所有人認領時,將拋棄處置。
3. 無法辨識所有人且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失物,依民法第807條之1修法理由,招領一個月即取得所有權,物品由本園區代為處理。
4. 遺失物如為金錢或價值明顯過高者,園區即將該遺失物交存於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
5. 失物領取方式:
(1)請事先洽詢本園區服務中心,詢問招領物品特徵,以利進行確認,並提供預計前來領取的日期。
(2)認領失物時,本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園區核對無誤,於填寫失物領取表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3)本人不克前來者,需填具委託書,委託專人親至本園區領取失物。
(4)受託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正本,經本園區核對無誤,於填寫失物領取表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6. 領取時間:園區服務中心營業期間(週二至週日10:00-18:00,每週一休園)。
7. 領取地點:園區第17棟服務中心。
8. 服務中心電話:(03)8313777 分機 9。

 

<園區拾獲物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