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管理及使用申請細則
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管理及使用申請細則
112年11月27日第十一屆第十次董事會修訂通過
一、目的
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受文化部委託營運管理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花創園區),為促進臺灣文創產業發展,鼓勵各類文化創意發想及跨界藝文創作展演活動,並達到發揮場館功能及空間共享目的,基於促進公共資源有效利用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訂定本細則。
二、場址
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144 號之室內及戶外空間,各空間之介紹及收費基準(含保證金),請參見本細則「附表1」及「附表2」。
三、時段使用說明
(一)可使用時間:週一至週日,10時至21時。
(二)時段使用規定:
- 週一為花創園區固定休園日,可進行佈景設備拆裝、調整展品或演出技術修正等準備型工作,以不辦理公開展演或活動為原則。
- 一般時段(週二至週日):可辦理公開展演活動、排練、試音、會議、講座、工作坊等。
- 非(一)所列可使用時間,不開放辦理活動及施工。
四、申請資格
(一)個人或團體(以下均稱申請單位)均可向本會申請租用場地。
- 團體:政府機關、教育部所屬各級公私立學校(含系所及校內社團)、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公司行號。
- 個人:年滿20歲,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申請單位如為受委託執行活動單位,需檢附委託合約書或公文等正式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需擁有經金管會核准在臺營業的本國銀行或外國銀行新臺幣帳戶,以利進行保證金退款作業。
五、活動內容限制
(一)申請花創園區場地空間,應以辦理藝術文化展覽、表演藝術演出、藝文創作活動為主,內容不涉宗教或政黨活動,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如有播放音樂聲響或低頻噪音,請務必於申請時明確告知,並遵守可播音時段與「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噪音管制注意事項」(註1)。
六、檔期審議及場地申請
(一)審議及申請方式:申請案之審議方式按本會「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檔期審議作業原則」(註2)辦理,分為:
1. 定期申請:
(1) 申請時間如附,本會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結果。
(2) 定期申請確定後,仍有空餘檔期,以零星檔期方式開放申請。
2. 零星檔期申請:
(1) 每月1日(遇例假日順延)開放受理次兩個月零星檔期申請。(例:11月1日開放申請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零星檔期)。
(2) 每月7日截止收件(遇例假日順延),以本會收件時間為準。
(3) 收件截止後進行檔期審議,每月15日前(遇例假日順延)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審議結果。
(4) 如可申請檔期為月底有跨檔期需求,則提供彈性申請,並由評審委員審議之。
3. 隨到隨審申請:
定期、零星檔期審議會審議後,仍有空餘檔期,接受10天前之活動申請。審議結果於7天內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
(二)應備文件:
-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自主檢核表(如附件1)。
-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2)。
-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單位如為政府機關或學校得免附立案證明,團體應檢附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2) 個人申請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計畫書:內容應詳載活動內容、辦理方式、使用區域、使用日期與時間、預計參加人數、場地配置規劃(含園區宣傳需求,如:戶外廣告、電子看板、路燈旗等)、使用器材設施、相關技術規則、宣傳用圖檔或照片、進撤場規劃、環境清潔維護及噪音防治控管計畫、緊急應變及安全維護規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計畫(請參閱「保險金額規劃參考方案」(註3))、活動現場聯絡人及聯絡方式(至少二位)等資料。
-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噪音管制切結書(如附件3)。
- 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期限內完全撤場及復原並清潔完成,經會勘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由申請單位填妥「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4),扣除(減)其應負之費用、損害賠償後,於1個月內無息退還剩餘保證金,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應自接獲通知後7日內補足差額。
- 於園區戶外場地如有非營利臨時使用需求如:小型影像拍攝、學生專題拍攝、學校戶外教學、快閃活動等,應填列「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臨時使用場地申請表」(如附件5),並配合下列事項:
(1) 若申請時間適逢花創園區辦理大型活動或例假日時,得視情形調整;使用範圍僅限於花創園區開放參觀之戶外公共空間,其餘空間及建物屋頂等未開放使用。
(2) 使用期間應保持園區遊客參觀動線暢通,並遵守本細則禁止及注意事項,違規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3) 如使用時間超過4小時或另有其他需求,請依活動申請程序辦理。
(三)送件方式:
1. 紙本送件:
將前述(二)所列文件依序放入信封,並註明「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申請」於服務中心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10時至18時),由專人親送或掛號郵寄,送至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144號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服務中心(郵遞區號970004),依花創園區收迄申請文件之時間為憑。
2 電子郵件:.
將前述(二)所列文件填妥(含完成用印)並掃描完成後,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public@hualien1913.nat.gov.tw (送件時間依電子郵件發出時間為憑)並請電洽確認完成送件程序,俟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後,再將前述各項正本文件併場地使用合約書送交本園區。
(四)申請流程
七、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申請單位需依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含水電費及保證金。
(二)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活動性質分為免費活動及收費活動,收費活動係指活動出現商業交易,例如以下情形(包含但不限於):需向參與者收取入場費、講師費、門票,或事先購買商品或服務以獲得參與活動資格,或於活動中販售作品和紀念品、市集販賣等,無論使用現金交易或電子支付,一律視為收費活動,其場地費一律以原價計收。若為公益性質之活動,由審議委員審定之。
-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書中主動載明所辦理活動內容,屬營利活動或商業活動,並提供具體收費機制與票價資訊供參考。如未主動告知,除需補繳場租,另需支付違約金(場地保證金的50%)。
- 申請者禁止轉讓場地或私下分租,如有違反者,罰則請見本細則第八條第十項「終止合約」。
- 同時租賃兩處以上區域者,保證金需分別計算。
- 未標示戶外區域,視園區使用狀況開放租借,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5元計價。
- 場地空間以外的園區版位宣傳、器材租借需另填寫器材需求單,其費用(含保證金)另計。
(三)申請單位須於通知繳費期間內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能如期繳納者,將取消租借資格。本會得另行處置或使用該檔期之場地,無須通知或催告。
(四)戶外拍攝
- 各類商業拍攝(包含但不限於MV、廣告、電視台或網路節目、宣傳採訪、商品型錄、模特兒外拍、婚紗拍攝等具多項道具與服裝之外拍等),以時計費,每小時預收新臺幣300元整,自人員器材入園起算至離園為止,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 非營利拍攝如需於定點長時(60分鐘以上)停留者,須於使用場地前 3個工作日向本會提出申請(需提出具體拍攝範圍)。
- 未經申請之戶外拍攝,本會得立即終止拍攝行為,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拍攝者自行負責。
(五)場地租借優惠
活動內容符合花創園區營運宗旨且經審議小組核定為具原創性、文化性,具人文性及藝術潛力,展現跨域多元樣貌,或具特殊鼓勵意義者之藝術文化展演呈現及非公開創作計畫,場租按收費基準表「活動使用時段優惠價」計收。
八、場地使用須知及限制
(一)禁止使用明火或其他危害歷史建築之活動:
- 花創園區禁止使用明火(火焰、火花、火星……)、粉塵等易爆易燃性物質之活動,或其他有危害歷史建築之虞等行為,包含夜宿、營火、燃放爆竹煙火、施放天燈風箏等。本園區為《民用航空法》公告之禁航區,禁止使用遙控無人機,如有特殊需求者,需經民航局申請審核核准後,方可執行。擅自違規者,本會得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
- 花創園區全面禁止吸菸(含電子菸),違者每次罰違約金新臺幣 2,000 元,得以累計無上限,並從保證金中扣除,若罰款高於保證金須於7天內補繳相關衍生金額,並予以停權。
- 花創園區部分建物為歷史建築,於花創園區各處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者,有觸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零三條第二項或一零六條第七項情形,將依規定行連帶罰之責任。
(二)垃圾及廢品之清運:
申請單位需自行處理所有因使用場地衍生之民生垃圾與佈展廢棄物。若由花創園區代為處理,清潔費用將逕由保證金中扣除。
(三)展場裝修規範:
申請單位之場地佈置裝修、臨時建物搭建、環境維護等作業,包含搭建舞臺、帳篷或牌樓、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或指標系統等,應於計畫書提出並經同意後方可施作。除須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外,現場作業應由申請單位監工督導,並配合勞檢作業,違者得逕行拆除。如需搭設舞臺、帳篷或牌樓等臨時建築物時,應依「花蓮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後,始准予搭設。
(四)申請單位之用電:
- 戶外空間需自備發電機,並應依指定位置擺放(含佈線),且須設置安全管制措施(如安全圍籬、線槽包覆電線) 。若有其他用電需求,則須於計畫書中提出用電規劃,本會將依個案評估可提供之電源安培數。
- 活動使用場地電源須自備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擅接配電盤開關。
- 所有電纜、電線、外接開關等器材皆須妥善規劃並做防水及相關安全措施,如有線路外露,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保障民眾安全。
(五)工作車輛停放:
申請單位之工作車輛進入園區者,須事先向本會申請車輛入園許可。違規駛入及違規停放者,每次自保證金扣除新臺幣2,000元並報請交通單位拖吊。
(六)展演場地動線安全:
場地規劃須確保逃生出入口順暢無阻,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等相關設備的位置。若發現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會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否則將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
(七)大型活動辦理規範:
舉辦大型活動時應遵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規定,依活動人數設置足夠數量之垃圾桶與流動廁所,並配置清潔維護人員定時清理;參與人數達300人以上,須於現場設置簡易急救站、合格醫護人員1名以上,並依照「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相關事宜,使用期間倘發生群眾抗議、衝突、鬥毆事件、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或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
(八)保險:
- 申請單位於租用期間,須針對活動性質、內容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負責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租用期間如有滋生事端、訟爭,申請單位應維護本會免受引起的一切對抗行為、控告、索賠,否則概由申請單位賠償花創園區所發生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支出之賠償、訴訟或律師費用等。
- 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須自行對展覽品及設備器材投保必要之保險(如竊盜險),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九)開立發票:
申請單位活動中若有銷售交易行為需註明於活動計畫書中,現場務必設立「請索取統一發票」之清楚標示,並註明申請單位聯絡人資料。
(十)終止合約: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立即終止合約,且申請單位已繳交之場地保證金和場地使用費不予返還,並於1年內拒絕該申請單位、該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場地申請:
- 將所借用場地轉租或以任何名義和理由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 擅自使用非經審議核可使用之空間,經本會通知後仍未改善者。
- 活動辦理期間本會得派員巡檢場地使用情形,並依「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情形檢核表」(註4)及經本會同意之活動計畫書內容,會同活動現場聯絡人進行現場檢核,如發現有相關需改善狀況,經通知應配合立即改善,未即時改善,違規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場地使用,且就租借範圍所繳保證金不予返還。
-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經本會通知後仍未改善者。
九、其他
(一)本會僅租用空間,申請單位需自行處理所辦理活動之推廣和行銷。申請單位未經核准使用前,不得於新聞媒體或文宣品使用本會或花創園區名稱。未經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宣傳或刊載本會或花創園區為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
(二)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可舉證與申請單位之活動無涉,或因花創園區建物及設備本身所致外,均由申請單位負全責,本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花創園區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三)非演出或展覽開放時段,本會為藝文推廣得安排導覽活動(不錄製拍攝任何影像聲音),得協調租用此時段之申請單位配合辦理。
(四)如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導致活動全部或部分確實無法如期執行者,申請單位得重議檔期。若因此取消活動,已繳費用及保證金則無息退還。除前開事由外,經核准之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申請之活動計畫或要求另議檔期,若仍取消申請者,本會得不退還保證金,同時停權2個月。
(五)公告之場地租借費用不含任何非租借空間之廣告費用。任何廣告物或指標、路燈旗,須事先向園區申請,不得任意張貼海報於各館牆面或地面。若需搭設廣告看板或鐵架需另外酌收廣告宣傳費,另請務必加支撐腳架保持穩固,自行搭設之看板尺寸請勿超過3米*3米。
十、附則:
(一)有關本會營運之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場地租借,詳見「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場地管理及收費細則」;本會營運之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租借,詳見「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管理及使用申請細則」。
(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租用契約或本場館其他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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