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文創園區第23棟等六棟公開徵求文創事業運用案」延長受理申請至112年2月15日上午10時止

文化部誠摯邀請有志於文化創意產業或藝文展演事業營運之民間單位,參與「花蓮文創園區第23棟等六棟公開徵求文創事業運用案」,延長受理申請至112年2月15日上午10時止。

 

花蓮文創園區未來定位以「多元文化發展中心」為主;目前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已確定進駐園區扶植在地藝術家及創意工作者,展現花蓮在地多元族群藝術風貌;另本部成立「AI流行音樂基地」,打造花東地區音樂人才育成基地;部分空間由在地青年組成的齊成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營運。

現誠摯邀請有志於文化創意產業之民間單位,參與投資營運「花蓮文創園區第23棟等六棟公開徵求文創事業運用案」,營運空間可引入具有市場發展潛力之文創產業品牌,積極活化場域,培養在地市場消費力,形塑在地文創產業聚落。期待透過公私協力,共同發揮促進文創產業發展、帶動花東地區文化觀光之重要角色。

有關招標內容、申請人資格及相關內容,公告說明如下。

一、主辦機關: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辦理依據: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

三、本案範圍:

指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117地號中,建物編號23(1773建號)、編號29(652建號)、編號31(650建號)、編號32(649建號)、編號33(648建號)、編號34(647建號)之垂直投影土地面 積,以及前述建物周圍開放空間範圍,共約0.43公頃,實際面積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以及本案土地交付範圍勘測成果為準。

四、租用期間:本案租用期間自本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簽約日起算計6年,分為「整備期間」及「營運期間」。除園區運用案契約另有約定外,整備期間之延誤,不予增加營運期間。

五、營運事業項目:

園區從事之營運事業項目應符合花蓮縣政府98年完成「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歷史風貌公園用地(二)為創意文化專用區)」、98年完成「擬定花蓮都市計畫(創意文化專用區)細部計畫」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本案範圍得為下列設施使用:

(一)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及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G2);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A1);供參觀、閱讀、會議,且無舞台設備之場所(D2)。其種類分屬於文化創意產範疇中的項目如下:

  1. 創意生活產業。
  2. 視覺藝術產業。
  3.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
  4.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
  5. 工藝產業。
  6. 設計產業

(二)與系統支援相關之活動或設施

  1. 行政辦公室及管理服務設施(行政辦公室、住宿設施、後勤支援設施及員工停車廠等)。
  2. 醫療保健設施。
  3. 防災、避難及緊急救援設施。
  4. 園藝及造景相關設施。
  5. 相關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
  6. 批發業或零售業、綜合零售業(F3)不含F301、餐飲業(F5)之(F501)、其他工商服務業(IZ)不含(IZ09)、其他服務業(JZ)、娛樂業(J701)、觀光及旅遊服務業(J9)不含(J901);商業(B)。

六、園區經營機構應設置下列空間並辦理相關營運內容:

(一)商業模式可包含不侷限下列內容:提供文創設計產品、在地工藝產(作)品之展售空間、商業展覽、特色商店、複合式主題餐飲等服務。

(二)配合園區整體行銷規劃方向,提供相關行銷資源、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策辦體驗活動、建物導覽等活動),經營機構得提出優於或不亞於前述內容之相關規劃提案,經本部同意後執行。並定期與本部或本部指定園區管理單位召開行銷相關事項會議。

(三)應於本案範圍内設置無障礙相關設施,同時提供公眾諮詢或相關便民服務等設施或措施。

七、營運基本要求:

(一)經營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起維持正常營運,營運時間至少每週6天(應包含星期六、星期日)且每日8小時,其營運時間皆應對外營運及開放(國定例假日、颱風等天災停班停課除外)。

(二)營運空間現場應提供電子支付方式收費,並必須合法使用統一發票,經營機構不得拒開、漏開或加開,如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公告期間:111年12月02日至112年2月15日,共76天。

九、申請人資格:

(一)一般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與本案:

  1. 單一申請人:

(1)單一公司法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法人。

(2)單一財團法人: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合法財團法人。

(3)單一社團法人: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合法社團法人。

2.經營聯盟申請人:

由兩個以上前述相關法人間,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經營聯盟,其組成員應包括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

(二)財務能力

單一申請人、經營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及一般成員,最近3年應無退票紀錄及最近3年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三)專業能力

單一申請人或經營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或一般成員之一,專業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公司法人:登記營業項目必須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一。
  2.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事業或業務項目必須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一。
  3. 申請人應具備文創產業經營管理、法律、財務、工程及文化資產等專業能力,並提出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十、申請方式、受理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受理時間內,以專人送達或郵寄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逾期恕不受理,並認定申請人資格不合格。

(二)受理時間:至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10時止,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三)申請人應詳閱申請須知與全部申請文件,並依照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與要求準備。申請文件應備齊,並於規定時間內送達指定處所。

  1. 申請文件形式準備須知暨本部審查表(如附件一-1)
  2. 請資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本部審查表(如附件一-2)
  3. 投資申請書(如附件一-3)
  4. 申請切結書(如附件一-4)
  5. 經營聯盟及其合作協議書(如附件一-5),並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6. 代理人委任書或經營聯盟授權代表授權書(如附件一-6、附件一-7)
  7. 申請人聲明書(如附件一-8)
  8. 協力廠商承諾書(如附件一-9)
  9. 申請保證金(如附件一-10)
  10.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金融機構對申請人投資經營計畫書之評估意見(申請人如有融資計畫者),並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11. 資格證明文件:依申請須知第3.3條之規定。
  12. 變動營運權利金標單(如附件一-13)。
  13. 投資經營計畫書:內容詳申請須知「第四章投資經營計畫書」規定,每份分別裝訂(含光碟)

十一、聯絡人訊息。

聯絡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聯絡人: 高小姐

聯絡電話:(02)8512-6596

傳真電話:(02)8995-6482

通訊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電子信箱:uukao@moc.gov.tw

 

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歡迎有興趣廠商下載本案招商文件或上文化部網站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