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第三次公告

文化部誠摯邀請有志於文化創意產業或藝文展演事業營運之民間單位,參與「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整合包括結合文化部政策及資源的「文化政策區域平台」;開放給藝術家及展演團隊,進行創作、排練、演出、駐村、公眾互動等使用的「在地藝文支持基地」;提供商業展覽、特色商店、餐飲等的「文化商業服務空間」等三部分,作為園區未來永續發展之基礎;期待透過公私協力,使園區發揮在地藝文發展平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帶動花東地區文化觀光之重要角色。

  • 主辦機關: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 辦理依據: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
  • 本案範圍:指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117、117-1、117-17、117-18、117-24及117-27地號共6筆土地,面積約289049公頃,不包含編號19建物(116-009建號)之垂直投影土地面積,實際面積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準;園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及範圍包含:創意文化專用區2.282549公頃、公園用地0.8537公頃、停車場用地0.1528公頃,詳申請須知。
  • 租用期間:本案租用期間自本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簽約日起算計15年,分為「整備、整建期間」及「營運期間」。除園區運用契約另有約定外,整備、整建期間之延誤,不予增加營運期間。
  • 營運事業項目:

園區從事之營運事業項目應符合花蓮縣政府98年完成「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歷史風貌公園用地(二)為創意文化專用區)」、98年完成「擬定花蓮都市計畫(創意文化專用區)細部計畫」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本案範圍得為下列設施使用:

  • 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及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G2);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A1);供參觀、閱讀、會議,且無舞台設備之場所(D2)。其種類分屬於文化創意產範疇中的項目如下:
  1. 創意生活產業。
  2. 視覺藝術產業。
  3.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
  4.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
  5. 工藝產業。
  6. 設計產業。
  • 與系統支援相關之活動或設施
  1. 行政辦公室及管理服務設施(行政辦公室、住宿設施、後勤支援設施及員工停車廠等)。
  2. 醫療保健設施。
  3. 防災、避難及緊急救援設施。
  4. 園藝及造景相關設施。
  5. 相關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
  6. 批發業或零售業、綜合零售業(F3)不含F301、餐飲業(F5)之(F501)、其他工商服務業(IZ)不含(IZ09)、其他服務業(JZ)、娛樂業(J701)、觀光及旅遊服務業(J9)不含(J901);商業(B)。
  • 園區經營機構應設置下列空間並辦理相關營運內容:
  • 文化政策區域平臺:
  1. 花東藝文櫥窗:園區經營機構每年應保留室內展演空間及戶外開放空間合計90天(或早、中、晚等270個時段場次)無償供本部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使用,用以辦理主題展演、推廣體驗、輪展或巡迴展等活動,該使用時段水電費由本部或其指定之第三人負擔。
  2. 花東主題策展:園區經營機構需結合第三方藝文專業機構或中介組織協力執行,並依下列需求,於投資經營執行計晝書提出規劃初步內容及機制,每年度具體執行提案及空間規劃於該年度事業計畫提出,以上內容經本部同意後執行:每年策辦2檔花東文化內容(如南島文化創意節慶活動、花東及太平洋文化美學、原住民文化、區域議題等)之主題策展、每年策辦1檔花東文學內容之主題策展。
  3. 其他:園區經營機構得提出優於或不亞於上述內容之文化政策區域平臺措施,經本部同意後執行。
  • 在地藝文支持基地:園區經營機構需結合第三方藝文專業機構或中介組織協力執行,並依下列需求,於投資經營執行計晝書提出具體執行作法及空間規劃經本部同意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1. 設置「表演廳空間」、「排練場空間」、「大、中、小型展示空間」等文化創意培育相關設施,制定公開徵選辦法、輪替及回饋等機制,以優惠租金提供在地表演藝術、影音像製作、藝文欣賞及劇場活動、文創及青創品牌育成等使用。
  2. 設置「共享辦公室」、「交流空間」等育成扶植空間,制定公開徵選辦法、輪替及回饋等機制,以優惠租金提供在地藝術團隊、微型文創品牌、青創業者等進駐使用。
  3. 辦理花創藝術村:邀請國內外及在地(如泛太平洋地區南島文化國家)具潛力或年輕藝術家至園區空間執行藝術家駐村創作交流,制定公開徵選辦法、輪替及回饋等機制,並定期辦理相關分享活動或假日藝術家市集(約15〜20攤),每年至少各6場,以達扶植地方藝文發展之目的。
  4. 其他:園區經營機構得提出優於或不亞於上述內容之在地藝文支持基地措施,經本部同意後執行。
  • 文化商業服務空間:提供文創設計產品及在地工藝產作品、原住民特色商品之展售空間、商業展覽、特色商店、複合式主題餐飲等。
  • 公告期間:中華民國 110年 09月 13日至 110年 11月 11日,共 60天。
  • 申請人資格:
  • 一般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與本案:

  1. 單一申請人:
  • 單一公司法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法人。
  • 單一財團法人: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合法財團法人。
  • 單一社團法人: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合法社團法人。
  1. 經營聯盟申請人:由兩個以上前述相關法人間,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經營聯盟,其組成員應包括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
  • 財務能力
  1. 實收資本額:
  • 單一法人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至少應達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
  • 經營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合計應達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且授權代表法人實收資本額財產總額至少應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
  1. 單一申請人、經營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其組成員,最近3年應無退票紀錄及最近3年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 專業能力

單一申請人或經營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或一般成員之ㄧ,專業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公司法人:登記營業項目必須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一。
  2.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事業或業務項目必須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一。
  • 申請方式、受理時間及應備文件:
  • 申請方式: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受理時間內,以專人送達或郵寄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逾期恕不受理,並認定申請人資格不合格。
  • 受理時間: 民國110年11月11日止,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 申請人應詳閱申請須知與全部申請文件,並依照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與要求準備。申請文件應備齊,並於規定時間內送達指定處所。
  1. 申請文件形式準備須知暨本部審查表(如附件一-1)
  2. 請資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本部審查表(如附件一-2)
  3. 投資申請書(如附件一-3)
  4. 申請切結書(如附件一-4)
  5. 經營聯盟及其合作協議書(如附件一-5),並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6. 代理人委任書或經營聯盟授權代表授權書(如附件一-6、附件一-7)
  7. 申請人聲明書(如附件一-8)
  8. 協力廠商承諾書(如附件一-9)
  9. 申請保證金(如附件一-10)
  10.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金融機構對申請人投資經營計畫書之評估意見(申請人如有融資計畫者),並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11. 資格證明文件:依申請須知第3條之規定
  12. 變動營運權利金標單(如附件一-13)
  13. 投資經營計畫書:內容詳申請須知「第四章投資經營計畫書」規定,每份分別裝訂(含光碟)
  • 專案小組委員名單及其他相關詳細說明,請參閱申請須知及相關招商文件規定。

聯絡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聯絡人: 林先生

聯絡電話:(02)8512-6583

傳真電話:(02)8995-6482

通訊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電子信箱:A10526@moc.gov.tw

本部官網公告連結


相關附件下載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第三次公告懶人包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第三次公告Q&A

01-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招商文件目錄

02-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申請須知

03-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pdf】

03-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word】

03-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odt】

03-附件二-相關參考圖說及資料

04-附錄一-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契約(草案)

05-附錄二-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草案)

06-附錄三-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建物及設施、設備管理維護注意事項(草案)

07-附錄四-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協調委員會組織及協調辦法(草案)

08-附錄五-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草案)

09-附錄六-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土地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

10-附錄七-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交付建物清冊及建物登記謄本

11-附錄八-花蓮園區營運資產清冊(綜)

12-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專案小組委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