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園區資訊
全園區戶外為免費參觀,進園不需購票。
室內各展演活動,視主辦單位是否售票為準,實際票價依主辦單位而定。
開放時間 | 戶外空間24小時開放,室內依各活動、各店家公告時間為準,每週一為休園日,室內空間不開放。
服務中心 | 週二至週日 10:00-18:00
園區洽公 | 週一至週五 9:30-18:00
地址 | 970004 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144號
電話 | 038313777#9
傳真 | 038313888
Email | public@hualien1913.nat.gov.tw
- 禁用明火或從事危害歷史建築之活動:
全園區禁止使用明火(火焰、火花、火星……)、粉塵等易爆易燃性物質之活動,或其他有危害歷史建築之虞等行為,包含夜宿、營火、燃放爆竹煙火、施放天燈風箏、使用空拍機、遙控機或無人機等。擅自違規者,本園區得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
- 全園區室內外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者可依據《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 全園區建物為歷史建築,禁止塗鴉、噴漆、書刻或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者,有觸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2項或106條第7項情形,將依規定行連帶罰之責任。
- 全園區戶外拍攝規定:
各類商業拍攝(包含但不限於MV廣告、節目、外拍、婚紗拍攝等具多項道具與服裝之外拍等)以時計費,每小時新臺幣300元整,自人員器材入園起算至離園為止,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相關手續請洽服務中心申請。
非營利拍攝如需於定點長時(60分鐘以上)停留者,須於使用場地前 3個工作日向本會提出申請(需提出具體拍攝範圍)。未經申請之戶外拍攝,本會得立即終止拍攝行為,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拍攝者自行負責。
- 園區服務中心位於第17棟,提供服務如下:
- 飲水機、簡易急救箱、無線網路、哺集乳室、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位於走廊)。
- 失物招領:於園區拾獲物品將於官方網站上公告招領6個月,逾期無人領回將依民法第803-807條規定辦理。
- 行李寄物:限當日10:00-18:00行李寄放,不可隔夜。寄物空間有限,需視現場情況提供服務,非單獨上鎖式寄物櫃,貴重物品請隨身保管。
- 輪椅借用:現有一台輪椅提供借用,限當日使用歸還,有需求者需憑個人有效證件辦理租借。
- 文宣擺放:文宣種類限藝文相關,如有擺放需求,請洽服務人員,視該期間現場情況放置。
- 收費停車場營業時間及計費方式:
( 1 )民國路小客車停車場(計時收費):平日:每30分鐘新臺幣(以下同)10元,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例假日:每30分鐘新臺幣(以下同)20元,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
但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者,前3小時免收費,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者,前1小時免收費。此停車場限停中小型汽車,32格車位(含身心障礙車位2格、婦幼車位1格)。
( 2 )自由街大客車停車場:計次收費,每次100元(所稱每次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一次而言,每次不得超過4小時,未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此停車場限停放大客車,6格車位。 採預約制,請提前預約申請,無預約者請勿停放,申請預約請於服務中心開放時間(10:00-18:00)來電(03-8313777轉9)。
- 園區管制及禁止事項,違者若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將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1 )本園區為保障行人安全,管制車輛進入,非經許可車輛禁止進入,腳踏車需牽行、電動車輛除行動不便代步者禁止進入。
( 2 )全園區室內寵物不落地,導盲犬除外。戶外區域遛狗請牽繩並落實隨手清理狗便,未清理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 3 )禁止隨地丟垃圾或丟棄家庭廚餘、家用垃圾,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4 )請勿製造噪音、酗酒、鬥毆滋事、聚眾賭博等之行為,致妨害公共安寧、公共秩序。
( 5 )各式商業行為、募款、推銷、問卷調查、散發廣告傳單、舉宣傳牌、街訪行為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
( 6 )本園區禁止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不得於園區張貼競選告示、旗幟。
( 7 )禁止其他經本園區認定有妨礙、影響或破壞空間營運、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生態保育或參觀品質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活動,放風箏、遙控玩具、空拍機、飛盤球類、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煙火、施放天燈等足以影響動線及危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 8 )請勿隨地便溺、吐痰、吐檳榔汁、或公開更換衣物等其他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 9 )請勿毀損花卉、採取花朵果實、樹木、草坪、園區設施等破壞景觀之行為。
( 10 )園區設有「遊客止步」、「請勿攀爬」、「施工」等標示牌之區域,請勿跨越,以策安全。
( 11 )禁止擅自開啟園區原有建物附屬設備(電箱),或擅自使用插座等竊電行為。
( 12 )凡社團或群聚活動,請勿長時間使用固定戶外空間,以免影響遊客動線或公共安全,倘有空間使用需求,請依本園區場地租借辦法申請。
( 13 )本園區為維護民眾安全與環境秩序,特訂立以上規範,如經園區管理人員勸導且仍未改善者,園區有權請該名人士離開或移請警政、救護等單位依法處理,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本園區場地申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