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園區戶外攝影規定

全園區戶外攝影規定:

各類商業拍攝(包含但不限於MV廣告、節目、外拍、婚紗拍攝等具多項道具與服裝之外拍等)以時計費,每小時新臺幣300元整,自人員器材入園起算至離園為止,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非營利拍攝如需於定點長時(60分鐘以上)停留者,須於使用場地前 3個工作日向本會提出申請(需提出具體拍攝範圍)。未經申請之戶外拍攝,本會得立即終止拍攝行為,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拍攝者自行負責。

以上相關手續請洽服務中心申請,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上午10點至下午6點止。

【相關申請文件】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臨時使用場地申請表